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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1-05-08 13:24:05 点击数:-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公布了《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也可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设区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浙江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为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导则。导则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的目标、原则、内容和要求,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编制内容及要点、编制成果等五个章节及附件。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实施与监督管理,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解释。

本导则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1 总则

1.1.1 为指导浙江省“十四五”期间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全面助推乡村振兴,特制定本导则。

1.1.2 本导则适用于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也可用于指导编制“十四五”期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设区市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可参照执行。

1.1.3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遵照底数清晰、布局优化、规划科学的基本原则,体现城乡统筹和因地制宜,具有可行性、延续性和前瞻性。

1.1.4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规章、标准及规定要求。

2 术语

2.1.1 处理设施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且出水达标的治理方式,简称设施治理。

2.1.2 管控治理

农村一定范围内,对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五年内拆迁的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处置的治理方式。当上述对象居住期内产生小微黑臭水体或造成明显环境影响时,应采用外运等措施处理污水。

2.1.3 管控治理户

年累计居住时间小于 60 天或五年内拆迁的农户。

2.1.4 管控治理村

所有户籍农户均为管控治理户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片、组等)。

2.1.5 设施治理村

有长期居住农户,产生的生活污水需建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村庄。

2.1.6 简易设施

指未经施工图设计或未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设施。

2.1.7 接户率

指生活污水已接入处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占应接入处理设施的户籍农户总数(不含管控治理的户籍农户数)的比例。


2.1.8 覆盖率

接户率不小于 70%的行政村占设施治理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2.1.9 达标率

达标排放的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数占集中处理终端和户用处理设备总数的比例。


2.1.10 绿色处理设施

在全寿命期内,具有水质达标、资源节约、安全稳定、运维便利、环境友好等绿色性能的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1.11 污水零直排村

污水全部收集、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村庄。

2.1.12 运维废弃物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清掏物、剩余污泥、收割植物、废弃填料及其他运维杂物等。

3 基本规定

3.1.1 应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科学规范,合理确定目标任务、治理方式、建设时序、保障要素等内容。

3.1.2 县(市、区)应积极探索、开拓创新,通过开展绿色处理设施、污水零直排村等试点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

3.1.3 县(市、区)应加强数字赋能,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有效传输和应用。

3.1.4 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底数全面梳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问题分析和评价,对涉及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3.1.5 县(市、区)应提供所辖区域的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执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接入集中处理设施应按现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 33/T 1196;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 的有关规定;当地有更严要求的应优先执行。

3.1.6 近期建设规划基础数据应采用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有变化的复核调整后采用。

3.1.7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 A 的要求提供近期建设规划编制所需县域总体规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等相关基础资料。相关规划、文件及图件资料可按本导则附表 A-1 执行;村庄治理方式、农户基础信息、现状接户率、现状达标率、现状覆盖率、设施运行现状及运维管理分类可按本导则附表 A-2 至 A-8 执行。

3.1.8 县(市、区)应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建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3.1.9 近期建设规划应优先选择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经验的技术服务单位。

3.1.10 近期建设规划应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修改完善后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按规定程序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4 编制内容及要点

4.1 规划总则

4.1.1 指导思想应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的决策部署,并结合县(市、区)的发展目标。

4.1.2 应按照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到 2022 年,县域城乡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布局基本确定,既有设施标准化运维应达到 100%;到 2025 年,未达标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基本完成,应建新建处理设施基本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行政村覆盖率应在 95%至 100%范围内,出水达标率不应低于 95%,农户接户率应在 70%至 100%范围内,其中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和美丽宜居示范村的农户接户率不低于相关要求,开展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合理确定运维管理模式。

4.1.3 规划基准年为 2020 年,规划年限为 2021 年至 2025 年。

4.1.4 规划范围应为县域内的全部行政村(包括城中村、农村居民集聚安置区等)。

4.1.5 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4.2 现状评价

4.2.1 应对已编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规划目标、实施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4.2.2 应分析梳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合理确定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对照近期建设规划目标,明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

4.2.3 应充分衔接县域总体规划、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给水专项规划、排水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更新规划、村庄布局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乡村旅游规划、中小流域治理规划、防洪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当地水环境目标等。

4.3 总体布局

4.3.1 应按照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区分类、建管并重、保障安全、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全面统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4.3.2 县(市、区)应明确农户及村庄处理设施治理和管控治理的治理方式范围,并实施动态管理

4.3.3 县(市、区)应明确管理分类,理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城镇污水治理管理范围,城中村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居)农村生活污水宜纳入城镇污水系统统一治理;其他村庄宜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范围。

4.3.4 应根据处理设施现状和规划目标,结合治理方式和管理分类,合理确定处理模式,采用集中处理设施的宜优考虑先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采用集中处理设施条件受限的,应采用户用处理设备。严禁新建简易设施。

4.3.5 探索创新治理模式,按照规划目标,分解改造任务,确定提升内容,提出改造规划。

4.4 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4.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 33/T 1199 的相关要求。

4.4.2 应根据近期建设改造需求,对村庄现状问题提出建设和改造措施,明确建设和改造任务。

4.4.3 应按照近期建设规划目标对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进行任务分解。优先安排未建、部分建处理设施行政村的建设项目,提高农户接户率和行政村覆盖率;优先解决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地区等重点区域、设施出水水质不达标造成水体黑臭、村民投诉等问题,提高出水达标率。

4.4.4 应确定处理模式、设施规模、设施数量、设施空间布局、新增接户数量、出水标准、运维废弃物处置方式。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城镇污水管网输送能力、农村地形分布等,复核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

4.4.5 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科学确定设施选址及用地规模。

4.4.6 设计规模200t/d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实现水量、水质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和实时监控。

4.4.7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采用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和设备,禁止使用“三无”产品。

4.5 运维管理

4.5.1 按照“五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健全完善组织架构,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运维管理水平。

4.5.2 应落实以县、镇、村三级站长工作责任为重点的“站长制” 管理模式。

4.5.3 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宜以县域或片区为单位,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公共管道系统和处理终端不得拆分运行维护。

4.5.4 应以县域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数据库和数字化监管平台,基础数据包括村庄、农户、处理设施基础档案信息等,优化各级平台数据互通,提升数字化监管能力。

4.5.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废弃物应按种类做到应收尽收、应分尽分,并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运维废弃物合理处理处置。

4.6 年度计划

4.6.1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问题,对标建设和改造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逐年分解、资金匡算,制定五年年度计划。

4.6.2 应合理安排纳厂改造时序,五年内具备纳厂条件的村庄其处理设施改造可适当调整。

4.6.3 应根据目标任务,逐年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创建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提高农户接户率、行政村覆盖率、出水达标率、运维管理分类等,并形成近期建设计划表。近期建设计划表可按本导则附件B的规定执行。

4.7 投资估算

4.7.1 应结合实际,参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或参照同类项目进行建设改造规划投资估算。

4.7.2 投资估算应明确近期建设资金总规模及分年度资金规模,宜按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集中废弃物处理中心建设、绿色处理设施和污水零直排村试点创建等内容确定。

4.8 规划保障

4.8.1 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应结合县域实际,从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项目投资、规范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支撑、强化运维监管、提升数智赋能、鼓励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措施。

4.8.2 宜采取多元化经费筹措模式,落实农村污水治理经费,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4.8.3 应按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将设施的建设改造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保证与经济建设同步或合理超前发展;逐步完善投资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县域近期建设规划目标的实现。

4.8.4 科学确定用地布局,保障新建改造设施用地,将新建改造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4.8.5 市级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总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县(市、区)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应及时处理。

5 编制成果

5.1 一般规定

5.1.1 成果应包括说明书和附件。

5.1.2 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

5.2 说明书

5.2.1 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现状评价、总体布局、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运维管理、年度计划、投资估算、规划保障等。

5.2.2 说明书应对规划的意图、目标和有关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5.3 附件

5.3.1 附件应包括年度实施计划表和近期建设规划图件。

5.3.2 年度实施计划表应包括年度计划目标、计划项目、建设时序、投资估算等。

5.3.3 近期建设规划图件应包含全域现状图、规划图,可分为治理方式分布图、管理分类区域图、处理设施现状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图、试点开展分布图、运维管理规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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