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是中华民族远古文明发祥地之一,宁夏背部地区土壤肥沃,素有“塞上江南”的美誉,境内多个旅游型城市。为加速当地美丽新农村建设,2020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厅联合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700-2020,替代此前的DB64/T700-2011,接下来为大家科普下该标准的重点内容。
宁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通常依据排水去向、项目规模来确定,标准规定
1、在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执行GB/T31962标准;
2、规模小于500立方/天(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按表1执行;
3、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二类、三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且规模大于50立方/天(含),执行表1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立方/天(含)执行二级标准;
4、出水排入GB3838地表四类、五类水域且处理规模为300-500立方/天执行一级标准;50-300立方/天的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小于50立方/天执行三级标准。出水排入地表四类、五类水域中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模小于50立方/天(不含)执行二级标准。
5、出水排入其他未明确功能水体且规模为50-500立方/天的执行二级标准;规模小于50立方/天(不含)执行三级标准。出水排入其他未明确功能水体的村庄附近池塘等封闭水体且规模小于300立方/天(不含)执行二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优先鼓励资源化在生活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应符合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的应符合GB/T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标准,应满足国家或者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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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污水处理标准汇总表